
一、医务人员要廉洁公正,文明服务,不得以医谋私。
二、不得将非医疗用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收据,不得用病人的公费(医保)证件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。
三、不得利用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和检查治疗等机会,收取介绍费、好处费和其他物品。
四、不得弄虚作假,开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诊断证明。
五、不得见利义,用暗示等手法,变相索要、吃请、收受病人及家属的钱财。严禁敲诈勒索。
六、不得违反因病施治原则,作不合理检查、治疗和用药。
七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、见死不救。认真执行驶首诊首科负责制。
八、不得向药品、器械和其它物资供应商暗中索要回扣,严禁个人收受回扣。
九、不得利用履行公务之便,接受被检查、监督单位(人员)的宴请、礼品或其它馈赠。
十、不得在业余服务、业余兼职服务、有偿服务等活动中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十一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经查处,根据情节轻衙,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。